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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中国法制模式革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当下中国所处的时代或发展阶段之所以为“新”,是因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主要矛盾反映的是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的关系,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必须进行必要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治理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解决社会需求和社会供给之间的矛盾。“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治理的理性模式,国家治理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也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由此,当下中国的国家治理必然以法治方式来实现。依此进路分析,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必然引发当代中国法治模式变革,即围绕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法治现代化呈现出新的路径和面相。

一、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中国法治生长历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很多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贫穷落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从社会需求角度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从数量向质量转变,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教育、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的不再是食品短缺、营养不良、缺医少药等问题,而是如何提高生活质量、健康标准、安全系数的问题。当下中国正实践着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变化要求国家在治理方式上作出必要调整,法律的运作模式也要随之更新,即国家必须要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化。

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既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中国法治成长并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面对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唯有通过革命才能解决“站起来”的问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唯有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解决“富起来”的问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唯有提升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才能解决“强起来”的问题。这其中,“站起来”为中国自主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进而为法治的萌生创造了环境,“富起来”需要用法律保驾护航、确认改革成果,而“强起来”则需要通过法律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防范社会风险,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结构特征与法治需求之间的内生逻辑

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西方学界形成了这样的理论,即在现代社会之后还应该有一种社会形态——“后工业社会”或“超工业社会”。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直接将其表征为“风险社会”。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性总是涉及风险观念”,工业社会生产时必然也制造风险,但是防范风险还不是当时社会的主题。依贝克的理论分析,风险社会的出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风险系统地产生了影响和自我威胁,但由于工业社会的自我概念占据主导地位,决策产生的威胁成为“残留风险”,不但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反而不断地增值并被“合法化”。在第二阶段,风险开始做大并能支配公众,不明了的和未意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导力量,占据文明的重心位置,进而使原有的工业社会成为“失控的世界”。于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一风险社会进而产生。

与工业社会相比,风险社会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工业社会以增值社会财富为指归,以效率为基本价值,而风险社会以防范社会风险为指归,以安全为基本价值;工业社会面对的是“我饿”,风险社会面对的是“我怕”;工业社会的工作重心在于发展经济,提升生产力,追求的是人民生活富裕,而风险社会的工作重心则在于保证社会安全,追求的是美好、和谐、健康的生活。两种社会形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社会运作方式发生了改变。在传统工业社会,财富生产方式统治着风险生产方式;而在风险社会,这种关系就颠倒了,风险生产和分配方式代替了财富生产和积累方式,并以此作为社会分层和政治分化的标志。也就是说,财富增值和经济发展是传统工业社会人的行为和社会运作的主要目的和方式;但在风险社会,当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防范不明的或无法精确预料的社会风险便成为个人行为与社会运作的主要目的与方式

风险社会特征与当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内涵的表达是一致的。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方面需求已经得到解决,社会需要向更高层次的“美好生活”迈进。其次,长期高速发展导致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突出,并带来潜在风险,且有逐渐增强的趋势,严重制约着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有其特殊性。当下中国既不是一个纯粹以农业文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也不是一个充分发展的工业社会,也还没有完全进入风险社会,在全球化进程中遭遇到如美国学者戴维•哈维所言及的“时空压缩”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意味着,中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走完发达国家较长时间所经历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发达国家几百年转变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必然要集中压缩到我国几十年内且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出现和解决,“时空压缩”现象决定了中国在工业化进程还没有充分完成的情况下,就不得不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当下的中国同时遭遇了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我们既要继续完成工业社会的目标,又要应付风险社会的各种挑战,实现生态稳定、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当下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必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也意味着中国社会遭遇了一系列应当历时性出现但需要共时性解决的问题,根据风险社会理论,工业社会之后,人类由“第一现代世界”步入第二现代世界,对应到中国,即表明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要防范风险,而原有的粗放型发展就隐含着很多风险。此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也是人民美好生活实现的制约因素,这种结构性的、地区性的不平衡以及质量和数量上的不充分也制造着各种风险。受这些条件和因素影响,中国必须要“努力实现更高质、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这种发展必然是一种“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的“高质量发展”。中国的发展需要向更优更强看齐,要把中国“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需要继续做优做强实体经济,“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中国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的社会矛盾,要以新的发展模式和治理方式来应对。具体落实到法律上,就是要实现更高层次的法治现代化,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党和国家运用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其目标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种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实现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而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新要求。这就意味着,国家必须围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方式革新。从更微观的层面看,社会基本矛盾变化需要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法治运作方式作出全方位的调整和深刻的变革,而这种调整和变革目标就是实现法治现代化。

三、中国法治模式变革的具体路径

20世纪以来,确保公民的生活和安全成为国家的目标和任务。社会主要矛盾决定了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当下中国发展的总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推进高质量发展,消除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防范各种风险等路径来实现。由此,在法治现代化目标下,法律应该在激励社会发展、提高发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生态环境、防范社会风险、强化社会合作、维护国家与世界总体安全等方面作出努力。

(一)宣塑法律体系格局

如前所述,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意味着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以工业化发展模式为主又兼具风险社会某些特征的特殊阶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传统工业社会阶段发展生产力的需求并没有改变,而是需要向更优更强方向迈进,因此,崛起并生成于传统社会的、以促进效率为目标的、以民商法为主体的财产法体系依然重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因为风险社会某些特征的出现,以防范生态风险为目标的,以环境法、资源法为主体的生态法,以维护社会平衡和公平为目标的,以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法也同样应该受到重视。这意味着既有的财产法统领天下的格局将被打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形成财产法、生态法、社会法三极并重的格局,即以财产法引领财富增长,助推经济发展;以生态法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以社会法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发展的平衡和充分;以财产法激发社会发展的动力,以生态法、社会法防范和消解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财产法是经济促进法,生态法是生态安全维护法,社会法是公共利益衡平法。三者相得益彰,彼此协调,在财富增长、生态安全、社会公平之间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均衡,共同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提升权利保护的“量”与“质”

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现实的物质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表现为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并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刺激人们关心物质利益.把物质利益同个人的学习、工作、生产活动挂钩.确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并为之奋斗的正当权利,以使各种资源得以最有效率地配置与利用”的意义上取得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决定了当下中国孕育着更多更高的权利需求,对此,需要法律给予必要的回应。

当下中国人民的权利需求已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正在向政治、文化、社会、科技、虚拟空间、数字信息、国际交往等领域扩展;同时也不仅仅局限在物质层面,而是向思想、情感、心理、精神层面迈进。人们需要更宽敞的住房、更清洁的环境、更健康的食品、更安全的社会秩序、更自由的表达、更公开透明的信息、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更友好的对待、更有尊严的生活,这些权利需求,要求国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且保护方式必须从确认消极自由模式向实现积极自由模式转变,而国家扮演的角色也必须从传统的消极义务模式向现代的积极义务模式转型:

(三)健全社会公平公正机制

贝克认为,现代社会财富的生产伴随着风险的生产,在财富、权力、知识上占有优势的人们能够更多地获得购买安全的特权,将风险转移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而形成“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的现象。因此,风险社会的某些因素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不公,而这些社会不公又会进一步诱发新的社会风险。所以,在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社会总体公正对于当下中国尤为重要,对此法律要作出如下努力。第一,强化弱者保护原则,实现扶贫、捐助、救灾、养老、医疗等事项运作上的法治化,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第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第三,加强宏观调控。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通过基础设施投资、就业促进等机制,以制度解决发展中的地域性、结构性不平衡问题。第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程序法治,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 强化防控手段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对于迈向风险社会的当下中国来说,法律有必要将事先防控上升为常规化的调整手段。强化防控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意味着国家必须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放任,后规制”的发展模式,树立防范先于救济、预防高于恢复的立法理念,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常态化的风险预防机制、食品安全监控机制、生态安全预警机制,适时启动超前立法,通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对风险源头实施管控,把好风险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将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

(五)完善风险责任制度体系

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风险责任的主体难以及时清晰认定,以至于出现了贝克所言及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现象,即人们在处理这些风险时总是极力回避责任问题。风险责任认定和归结的合理与否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归责过于严格,则可能超越主体的承受能力;如果归责过于宽松,可能导致对待风险防范的不负责任。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法律必须对责任制度体系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首先,对于非人为的自然风险,应该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来解决,即通过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来分担。这些风险往往超出一国的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共担风险的方式来解决。其次,对于人为的风险,或者说可以人为控制的风险的防范,应该以通过落实具体责任的形式来完成。具体说,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资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食品安全领域,要在“严”字上下功夫,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实行“从养殖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严格设定检测标准,提高基层监督机构的科技水平,并对全过程的相关主体严格追责。具体说,就是要在民事领域扩大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刑事领域扩大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范围,此外,还需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而构建一个风险损害赔偿多元化的预防和救济体系。

结语

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决定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迁,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要有不同的治理方式来应对。如果社会治理手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需求,社会就能平稳发展,否则,社会就很可能陷入危机。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一个以现代性为主但又兼具某些风险社会特征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任务有两个,一是继续推进工业化进程,二是防范各种风险,综合起来就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治理.而高质量的社会治理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质就是法治现代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基本样态和具体面相。